2024年10月,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咸阳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质量■■◆◆、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天津市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的电动自行车,从某电池代理商处购买铅酸电池,进行组装并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0月,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2.18元;2★◆、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3、罚款7200元。
原标题:《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铁拳”行动等专项整治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4年9月,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咸阳市某餐饮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餐桌◆◆◆、墙壁、台面等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4年6月,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显示永寿县某购物广场经营的花椒锅巴菌落指数◆◆★,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椒锅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10月,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花椒锅巴(劲爽麻辣味)11盒,免予其他处罚。(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供稿)
2024年8月,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移送单■■,标示三原某液化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组分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在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3.2吨◆★★◆,至检查时该批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512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4年10月,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20元;2、罚款27264元。
今年以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围绕“三个年★◆◆◆■■”活动要求★★★◆■◆,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守护知识产权等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4年4月■■★★,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显示秦都区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3W■★◆■■■“地脚灯”没有生产厂名厂址,无3C认证标志,属于三无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款灯具是在中山市采购,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通过3C认证的相关资料等信息。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的“地脚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2024年9月,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